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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车辆引起交通事故,造成一死一伤,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7-06 16:09)    点击:158
潍坊律师讲解案情
  【案情回顾】
  2020年4月25日1时许,孙文洋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佟某及同事毕某,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南苑路口时,与黎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被害人佟某受伤、被害人毕某当场死亡。
  经鉴定,被害人毕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,被害人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
  经认定,孙文洋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,被害人佟某、毕某无责任,黎某无责任。
  案发后,孙文洋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,并在事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孙文洋与被害人毕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,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,被害人毕某的家属对孙文洋的行为表示谅解;另孙文洋取得被害人佟某的谅解。
  【案情分析】
  孙文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轻伤二级,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
  鉴于孙文洋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已与被害人毕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,取得谅解,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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